公告日期:2026-06-0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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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致: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刘书含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的要求,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5月15
日 在《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海 证 券 报》 和巨潮 资讯 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以上,贵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日下午14:00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301大楼60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进松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9,354,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354,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79%;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597,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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