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4 15:33:01 股吧网页版
昆船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5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职责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止付、扣减、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执行部门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运营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薪酬方案和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采取固
定发放方式,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
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定、发放。

第十条 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确定薪
酬。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基本年薪根据岗位价值、责任范围、行业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效益、业绩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评价挂钩,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激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调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应岗位标准
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考核完成后支付。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年标准预发部分当期绩效年薪,待绩效考核完成后据实核算。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根据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发
放。

第十六条 中长期激励按照具体激励方案约定的时间及
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
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扣减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
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扣减或不予发放考核绩效工资、奖金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
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