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
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
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
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
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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