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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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132 号《关于广州凡拓数
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
司”或“凡拓数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
及申报会计师的有关问题,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现
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本核查意见除特别注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
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若未特别注明,本核查意见中的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问题 1、关于出资瑕疵。根据申报文件,2007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前身凡拓有限
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490 万元,出资来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伍穗颖等 6 名股东向外部中介机构借款,并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支付予凡拓有限。验资完成后,凡拓有限将该笔款项支付予外部中介机构。截至2010年12月,伍穗颖等6名股东已通
过为发行人垫付运营费用、银行转账等方式偿还了上述借款。2019 年 12 月 27 日,伍
穗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支付 490 万元以夯实上述增资款,信永中和于 2020 年11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伍穗颖等 6 名股东 2007 年 7 月向外部中介机构借款的具体所指,款项借入、
偿还情况,相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2)伍穗颖等 6 名股东通过为发行人垫付运营费用、银行转账等方式偿还借款的
具体实现方式;
(3)伍穗颖 2019 年 12 月 27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支付 490 万元以夯实上
述增资款后,信永中和迟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方出具验资报告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针对事项(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伍穗颖 2019 年 12 月 27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支付 490 万元以夯实上
述增资款后,信永中和迟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方出具验资报告的原因
伍穗颖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490万元夯实上述增资款,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可以不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因此未于当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基于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进一步明确资金性质的需要,2020年11月公司委托信永中和对前述专项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24日出具验资报告。
四、中介机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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