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5-038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关于对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
经查,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应收款项账龄计算不连续。公司在对某一客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但未连续计算账龄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2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18 年 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连续承租关联方上高县卫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但公司在上市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未对该厂房租赁事项进行审议披露,且在 2023 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2024 年年报中披露了该关联交易。二是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了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股份)
关联交易信息,未完整披露与博杰股份子公司珠海博韬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泰微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三是公司 2023 年向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实际销售额与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一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公司募投项目“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在同一栋大楼内。
2023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期间,两个募投项目产生的土地购置费用及建设工程
费用均在“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中列支,未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分摊,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与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中,只记载了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部门以及外部机构名称,未记载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等具体信息。二是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三是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时,未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于志江、时任董秘黄海亮、财务总监刘小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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