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本办法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
预算管理。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
力;
(二) 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 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以下内容: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薪酬发放、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止付追索;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岗位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 基础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 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管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管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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