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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3:07:48 股吧网页版
慧博云通: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孔祥熙 樊灿宇 曹 珂

李昀珂 钟 赞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延鹏 苏起湘 顾金池

瞿 真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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