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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20:16:02 股吧网页版
慧博云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慧博云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慧博云通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慧博云通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

一日期间(即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
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慧博云通股票的自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在《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慧博云通的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并对前述保证和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资产交易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慧博云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慧博云通本次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相关人员/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且能够查阅的文件,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慧博云通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期间,即 2024 年 11月
6日至 2025年 10 月 30 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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