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计算或标的公司)65.47%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
于慧博云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6〕030004 号”《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交易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指上
市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出具《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关于本次交易目的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计算或标的资产)65.47%股权。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向 TMT、金融科技、汽车、能源等行业的客户提供涵盖软件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产品与解决方案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服务器、终端整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ICT 增值分销及提供相关的综合解决方案。(2)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实现从软件技术服务向软硬一体化的延伸发展,完善产业链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资产在产品生态、技术研发、下游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等方面形成积极的协同及互补关系。(3)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上市。2022 年至 2025 年 1-9 月,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分
别为 11.84 亿元、13.59 亿元、17.43 亿元和 16.21 亿元;归母净利润呈下降趋势,
分别为 8935.73 万元、8245.34 万元、6558.76 万元和 7408.97 万元。(4)根据《备
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