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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21:34 股吧网页版
慧博云通: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慧博云通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
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担保、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报表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
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3)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4)审计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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