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慧博云通”)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及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调整 2025 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拟注销 2024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 2025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拟作废 2025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且公司已召开股东会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履行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内以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慧博云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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