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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30 18:59:22 股吧网页版
3-2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 4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9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9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10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 ...... 15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八、 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16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6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6
十一、 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17
十二、 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 22
十三、 结论性意见...... 29
附件一:授权专利...... 31
附件二:注册商标...... 48
附件三:软件著作权...... 66
附件四:作品著作权...... 78
附件五:域名...... 79
附件六:租赁物业清单...... 80

引 言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计算或标的公司)65.47%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北京
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3 月13 日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5 年 7 月 31 日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00Z3815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及/或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重大法律事实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组报告书(草案)(申报稿)》指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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