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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6:57 股吧网页版
鑫磊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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