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1)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秘办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
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 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被担保方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五) 被担保方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六) 被担保方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 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
期清偿债务的;
(八) 被担保方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九) 反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十) 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十一) 被担保方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