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放薪水。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
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者,或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总经理的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时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离职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排工作交接或者离任审计,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及权限,明确工作交接与人财物交割具体事项,建立离职人员追责追偿机制,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应
当在离职审批和追责追偿机制中明确针对性措施。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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