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6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001091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目 录 页 次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50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三 轮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回 复
大华核字[2021]001091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 011056 号)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海德”或“发行人”)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 1.关于股份支付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2020 年 7 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认定的股份支付公允价格对应当年
市盈率倍数为 2.36 倍,显著低于可比交易市盈率平均值、中位数水平。
(2)2020 年股权激励股份的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1-6 月,
发行人实现净利润 5,891.10 万元,同比增长 210.29%。
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
题 26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考虑因素要求,逐条对照并说明 2020 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确认是否充分、谨慎。
2-1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问题 26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考虑因素要求,逐条对照并说明 2020 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确认是否充分、谨慎
(一)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 26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考虑因素要求,逐条对照并说明 2020 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公允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在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①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②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③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④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 PE 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⑤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以下逐条进行分析说明:
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1)2020 年股权激励对象入股的主要时间点具体如下:
主要时间点 具体事项
2020 年 6 月 12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2020 年 7 月 14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权激
励方案>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31 日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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