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ValueHD Corporation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号 2-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05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大华”),就需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现将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关于股份支付...... 4
问题 2.关于客户 Haverford...... 15
问题 3.关于芯片断供风险...... 30
问题 4.关于报告期后业绩情况 ...... 36
问题 5.关于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重叠...... 42
问题 1.关于股份支付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2020 年 7 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认定的股份支付公允价格对应当年
市盈率倍数为 2.36 倍,显著低于可比交易市盈率平均值、中位数水平。
(2)2020 年股权激励股份的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1-6 月,
发行人实现净利润 5,891.10 万元,同比增长 210.29%。
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
题 26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考虑因素要求,逐条对照并说明 2020 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确认是否充分、谨慎。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问题 26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考虑因素要求,逐条对照并说明 2020 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确认是否充分、谨慎
(一)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 26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考虑因素要求,逐条对照并说明 2020 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公允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在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①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②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③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④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 PE 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⑤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以下逐条进行分析说明:
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1)2020 年股权激励对象入股的主要时间点具体如下:
主要时间点 具体事项
2020 年 6 月 12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