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001164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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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65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二 轮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回 复
大华核字[2021] 001164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 010809 号)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海德”或“发行人”)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 1.关于股份支付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2017 年 8 月,2019 年 5 月、2020 年 7 月发行人进行三次股权激励,认
定的股份支付公允价格对应当年市盈率倍数分别为 5.47 倍、7.82 倍、2.36 倍,对
应前一年市盈率倍数分别为 8.54 倍、8.03 倍及 8.66 倍,均低于可比交易中位数。
(2)发行人 2017 年股权激励存在实际控制人向部分员工借出资金情况,累计 210 万元。
(3)维海投资为发行人持股平台,但申报文件中未明确其是否为员工持股平台,未披露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等内容。
请发行人:
(1) 结合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及同比变动情况、2017-2019 年
上半年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情况及 2020 年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日期等,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三次股份支付公允价格评估基准日选择的合理性及股份支付公允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并结合前述情况测算如果 2020 年股权激励公允价格参照可比交易市盈率计提股份支付,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情况,是否影响上市条件 。
(2)结合相关资金流水 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向员工借出资金已清偿的依据,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3)明确维海投资是否为员工持股平台,如是,请明确相关表述,并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要求披露相关事项。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及同比变动情况、2017-2019 年上
半年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情况及 2020 年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日期等,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三次股份支付公允价格评估基准日选择的合理性及股份支付公允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并结合前述情况测算如果 2020 年股权激励公允价格参照可比交易市盈率计提股份支付,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情况,是否影响上市条件
(一)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及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同比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0,334.27 12,332.07 64.89%
净利润 5,891.10 1,898.58 210.29%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的增幅分
别为 64.89%和 210.29%,增长较快。
(二)20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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