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管理层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数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经营决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层”),共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直接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开拓意识;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总经理的离任进行审计,并须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管下进行有关工作的交接。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有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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