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为委
员会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以及候选人人选审查提供相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长在确定提名董事会秘书前以及总经理在确定提名公司财务
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建议审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的任
职资格,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建议审查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任职资格;
(三)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提名人建议录用人选;在董事会审议任免相关人员时,出具书面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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