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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维海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如
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如因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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