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
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执行、履行时限应明确,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公司应及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如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
限。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
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变更方案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
事会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承诺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
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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