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维海德技术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1、 任何诉讼、仲裁及其进展;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的;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5、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8、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媒体传播的信息;
9、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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