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的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
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但
不得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九条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以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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