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提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须报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关于薪酬与考核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
(三)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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