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数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下列方式进行提名: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关于董事的相关规定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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