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
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长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除上述审批权限外,公司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
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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