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有较丰富的财务、法律、金融、证券、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
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该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出现《公司章程》、本细则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四)有关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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