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曾文德)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公司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并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曾文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生,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官。现任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任不良资产与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本报告期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 应参加董 现场出 方式参 委托出 缺席次 次未亲自参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加次数 席次数 数 与会议
姓名
曾文德 7 2 5 0 0 否
列席股东会次数 4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会,本人现场出席了 2 次董
事会,以通讯方式参与了 5 次董事会,列席了 4 次股东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要求,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5 次,认真审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套期保值等议案,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按照法律规定出席会议,审查和监督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于任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 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
同时,本人重视履行职责能力的提升,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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