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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豪江智能: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0层, 邮编:200127

40/F, Building No.1 of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District, Shanghai
电话(Tel): (021)6106 0889 传真(Fax): (021) 6106 0890

网址(Web): https://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4-2-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四、本所仅就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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