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过
半数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应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人数、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内六十日完成补选。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外,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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