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者存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者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需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外汇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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