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按规定及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等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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