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批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所涉相关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提前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并获批准后由子公司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则应符合并优先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对需经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相关投资项目后,应将相关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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