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责,本人赵春旭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借助自身法律专业背景优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赵春旭,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律师。1998 年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 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研究
生学历。1998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任企业法律顾问;
2006 年起至今,就职于文康律师事务所,现任高级合伙人。2020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2025 年度,公司累计召开 9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 9 次;2025 年度,公司累计召开 3次
股东会,本人出席 3 次。本人对 2025 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在2025年任职期间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日常会议,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日常会议,并充分借助自身法律专业背景优势,针对具体事项提供法律视角下的专业意见,及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传递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帮助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认真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日常会议,在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中,参与审查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2025年度,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审议并同意各项议案,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发挥法律专业背景优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向公司传递最新要求。同时关注市场规范运作案例,针对高频易违规事项,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分享,从而起到警示预防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披义务
任职期间,本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重大事项,强调信披合规重要性,督促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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