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一条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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