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指所控股公司或控制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达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以公司所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控制公司是指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举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赋予各分、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自主权,确保其有序、规范、健康发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分、子公司的资本投入、运营、收益和风险的监控管理,提高公司的资本运营效益。在公司统一调控、协调下,分、子公司按市场需求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若子公
司设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均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董秘办为分、子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协调机构,董事会授权董秘办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分、子公司各项业务的细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不履行决策程序、越权行事而给公司或分、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将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根据损失情况,可要求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交报表、报告等材料,提交的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非经公司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各分、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以及对外捐赠权。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核心人员等信息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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