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先生之一致行动人骆笑英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
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专项核查意见
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
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专项核查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骆笑英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骆笑英,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1900197508******。
(二)增持人员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骆笑英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