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公司各业务流程进行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重大事项决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一)控制环境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聘任了三位独立董事,形成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基本框架,并明确了股东会和股东、董事会和董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工作细则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2.组织机构
公司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结构;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设置部门和岗位。
公司与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分开情况:
(1)公司业务与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与控制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
公司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
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自主进行。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制人占用的情况。公
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生产系统,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性资产。
(2)机构和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机构独立于控制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责、权、利关系明晰。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单位或个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股东单位各职能部门与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股东单位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公司人员独立于控制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制人处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董事和经理候选人的提名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不存在大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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