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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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08 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受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清越律师、达选博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 4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4,556,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 72.0190%。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计 2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3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600,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612%
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9 名,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8,863,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5%。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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