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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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西安、昆山
Beijing, Shenzhen, Xian, Kunshan
2024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志霖或本所)接受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邦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志霖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志霖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志霖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志霖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志霖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志霖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志霖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志霖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捷邦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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