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董事会应先行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议案交由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该议案表决权。该项议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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