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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