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因委员辞职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辞职后应当继续履职的情形,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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