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较多、
频次较高,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现金管理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
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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