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于 2025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二) 删除“监事会”的相关内容,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三) 增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
(四) 修订“内部审计”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2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4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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