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仅可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或现金管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此外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不得投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委托理财额度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