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事项,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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