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占用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 方含义相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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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
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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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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