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秉持勤勉尽责、忠诚可靠及审慎行事的原则,全面履行其职责,确保所有行动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循并不超越董事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对于任何超出其个人职权范畴的重要事务,总经理需立即且主动地向董事会进行详尽的汇报,以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四)本行业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十)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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